返回书籍页 登录

四、村落组织及其民俗

作者:林蔚文 | 发布时间:2011-10-09 09:14:02 | 字数:9603

中国古代乡镇社会也可称为“乡里社会”或“村落社会”,它是由地缘关系把若干不同家族或亲族集团组合起来的生活共同体,是固定在某一特定地域的、更大范围的社会单位。乡里社会对一个人的影响、塑造起着很大的作用;同时,作为一个社会生活单位,它担负着许多社会功能,传承着历史文化习俗,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家庭的延伸、国家的缩影。福建地区的原始村落在几千年以前就已经形成,闽江流域等地的考古发现证实了原始时期村落遗址的存在。秦汉以后,随着封建社会制度的深入影响,各民族、宗族聚居或迁徙活动的长期存在以及人口的不断发展,福建地区的村落遍布山区和沿海各地,至今为止已经形成一个广泛而成熟的基层社会组织。明清以来,福建各地村落的社会文化内涵除家族宗族外,主要有村落组织、乡规民约、宗教信仰以及有关的风俗习惯等。早在20世纪30年代,现代中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在其名著《江村经济》中就向国内外学术界介绍了当时福建的乡村组织等社会制度。著名人类学家、民族学家林耀华教授在其名著《金翼》等书中亦详细描述了当时闽江流域村落的家族宗族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状况。

(一)村落组织和乡规民约

在福建各地,除了各个不同的姓氏家族相聚而居的村落以外,由一个家族或单一姓氏定居繁衍而成独立的村落也幷不少见。它体现了宗族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性,同时也给许多地名和村名打上了姓氏宗族的烙印,如各地常见的李坊、蔡坊、肖厝、许厝、王庄、陈家村等。邵武的肖家坊,原名“金泉里”,因明代大批肖姓迁入而更今名。此外,亲族联合体的村落也占相当比例。即便是几姓杂处的村落,有时也可以有其独特的村名,如长汀县五坊村就是由五姓氏家族共同聚落而得名。汉晋以后,根据封建制度的律定,福建各地的村落也有其基层管辖组织。及至宋代以后,开始实行保甲制度。明代惠安知县叶春及《惠安政书》卷9说:“国家之法,十户为甲,甲有首。一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统以县、府、布政使司,而达于部。”同书卷12保甲篇亦说:“惟皇制治,建府置县,画乡分里,以奠民庶,乃立保甲,以几奸御乱鹉。国朝以里甲任民,推择齿德,以为耆老。里中有盗、戍卒、罪人逋逃,及恶人不能捕者,甲老人,集众禽之,具教民榜……夫甲一耳,里变为铺,铺变为总,非所谓三保甲哉。故予于乡约之众,甲而编之,即以责之巡警,而统于保长。分铺而隶,不拘十甲一保之名,则庶乎简径易遵哉。保甲之职,耆老掌邑中及各都之政令戒禁。稽其万民之众寡,六畜田赋,办其施舍,与其可任者以作役事,总甲司之。以严扞御,保长统之,社首帅之,听于耆老。”

至近代,1929年6月5日,根据孙中山先生地方自治的原则,南京政府颁布了《县组织法》,按此法律每个县分为几个区,每区又分为20—50个乡或镇。在农村地区,凡有100户以上的村,划为一个乡;不到100户的村则和其它村联合成为一个乡。城市地区凡有100户以上可划为镇;如不足此数,则与附近村子合幷建乡。乡则进一步分为闾(25户)及邻(5户)。这些乡村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能有:人口与土地的调查登记,农、林、牧、副、渔业的公共管理,兴办教育等公益事业,维护宗族活动,村落治安保卫、调解民事纠纷和维持民间信仰等。1932年以后,逐步恢复了保甲制度。规定每十户为一甲,每十甲为一保,保甲制取代了闾邻制,同时使区、乡、镇成为同级单位,这种乡镇保甲制度一直延续到1949年才被取消。1949年以后,各地乡村组织分别为乡(镇)—村体制。但在1958年大跃进时代,开始把乡镇改成人民公社。公社之下设生产大队(即原来的村),大队之下设生产队,这种体制一直到“文革”结束多年以后才被取消。现在各地依然恢复为乡镇—村的体制。村有村长、支部书记等村干部,负责村子的日常各项行政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有:传达贯彻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开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和各种经济创收、发财致富等活动;管理人口和土地,维护法制法规、公共秩序和治安保卫,调解民事纠纷,管理村办学校,兴办各种公益事业等。

明清前后,由于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迁徙,同姓而不同族,或者由外来杂姓移民迁入的现象逐渐增加,各地村落社会逐渐演变为地缘关系而非完全的亲缘、族缘关系。人们劳动生活在一起,彼此交往密切,然而也发生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于是就需要制定了一系列乡规民约,或立约所和约正等,用以管束乡人的日常言行。与此同时,近代前后各地乡村在维护传统法规和道德风范等方面亦有一些举措,各地常见的有关乡规民约也就是这一时代的产物。旧时各地的乡规民约有官府制定的,也有民间乡绅自发制定的。官方的乡约如明隆庆《惠安县志》卷9乡约篇所载,其中有冠(礼)四条、昏(婚礼)十二条、丧(礼)八条、祭(礼)五条、明伦五条、禁邪七条、务本十三条、节用二条等,其内容基本都是封建礼制社会的一套东西。但在后三条内容中,不乏有一些好的规约。除官府制定外,许多由当地乡绅或宗族长老、族长等权威人士制定的乡规民约,其主要内容亦涉及传统礼教、婚丧喜庆、宗族祭祀、土地财产、民事纠纷、农业生产、禁山禁伐、治安管理和禁偷禁赌等。各地民间的乡规民约从主体上看,基本上还是主张修身齐家,和睦邻里,维护礼制,抵制恶习,共御外侮。其对维护传统礼制和社会安定、保障生产、约束乡人起到积极的作用。明清近代,闽南等地民间在实行乡规民约方面曾做出卓有成效的社会成绩。如晋江青阳等地民间在实行乡约前,一些不肖之徒动辄无礼取闹,以强凌弱,以至盗贼横行无忌,乡民怨声载道,实行乡约后,这一情况得到很大的改观。青阳乡贤祠中的明嘉靖《青阳乡约记》碑所载:“凡子弟以礼相轨,童仆以法相检,乡族以睦相守;鸡犬赖以宁,百谷果木赖以蕃,沟渠水利赖以疏。”明清时期青阳等地的乡规民约,在闽南其他地方同样存在幷产生很大的影响。如安溪湖头李光地家族,世代为宦,地位显赫。由于李光地等人的威望,其所订的《同里公约》,对李氏子弟以及其它乡民中不顾人伦、伤风败俗、奸淫无赖之徒和偷窃赌博、聚众械斗、私宰耕牛、放火焚山等不良行为,都有严厉而具体的惩处条规,对乡族起到良好的威慑和约束作用。

清代前后,闽南等地许多民间村落由于地方宗族势力的扩大,强房欺侮弱房,大姓欺侮小姓等现象时常发生,严重者每每引发争端,引起械斗。清代泉州晋邑卅八都、四十都的高登乡(现为高坑村),是一个杂姓混居的村落,其大小姓、强弱房之间矛盾重重,纠纷时有发生。乡中诸族长老为了消除矛盾,制止械斗,遂于清光绪二年(1876年)订立民约,废除强弱欺侮陋习,幷在城隍神灵前立誓。其文曰《废除强弱序》,制定后制成匾一直悬挂于该村的元帅庙中,至今已百有余年。全文如下:

废除强弱序

盖闻乡运当兴,所出之人皆彬彬有礼;乡运凌夷,所养之子弟都纠纠武夫。此种象征乃历验不爽讹言也。本乡在昔理学代兴,文人辈出,乡党交游,绝无亲言。不知至何时代,始有强弱房、大小姓之分,即今张吴六社是也。划界而居,积不相能,偶有细故,动辄炮火相见。推厥原由,皆为无知,乡顽拘于成见,以致代远年深,此病未能蠲除,乡中诸父老轸念及此,患焉忧之。知非大开演讲,广宣教化,不足以挽颓风而维人道。是以从事组织农会,集各姓之绅耆,促团结于实现。成立以来,人心暂向,从前恶习消灭殆尽。咸谓废除前例,此其时矣。夫欲永久不蹈覆辙,必须宣誓,所以公请石狮城隍爷莅乡作证,俾乡人有所顾忌,以后不敢妄自开衅,此亦一种警戒之法。然是日也,和气之声,宣腾里巷,不可谓非乡运重新之表现。苟能长此不谕,乡情益洽,谦恭敬让,则紫阳之雅化不能专美于前,邹鲁之淳风可以重见于今日矣。谨缀数言以当纪念云尔。

注意誓言:发生强弱、绝子灭孙。

主事者:(共23人,姓名略)

大清光绪丙子年孟夏立①

晚清高登乡民众的这种做法,反映了乡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对村落民风的改良、社会正气的树立具有良好的作用。在立约之后的百余年来,该村械斗不再发生。现在村中的一些旅外华侨也重视调解平息家乡大小姓之间的各种争端,同时还不断慷慨捐资,兴办教育。这一优良习俗延续至今,使高坑村重学兴教和团结互助的淳朴民风闻名中外。

20世纪30年代,闽南晋江一带民间婚丧喜庆活动往往奢侈铺张,浪费严重,成为社会的一大弊病。1934年8月,由当地南都公益社倡导,召开附近90多个自然村100多个乡民代表参加的大会,会上决定成立风俗改良会幷通过了《风俗改良实施细则》的乡规民约,以开展对当地旧的不良习俗的改良工作。此后风俗改良会还选出执、监委等领导机构,带领当地近200个自然村10多万村民参加移风易俗的乡村运动,这一活动一直坚持到抗日战争爆发后才停止,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②此举可以说是近现代福建民间乡规民约在移风易俗、改良社会弊病方面取得成功的一个事例,在近现代福建社会史中留下浓厚的一笔。

明清以来,各地民间往往还就水塘、堤岸、海涂的保护和使用;山林、果树的砍伐和采摘等问题进行协商,然后制定相关的乡规民约,用以相互监督和执行。如明万历年间莆田太平陂附近乡村的《修陂分水公约》、清乾隆年间福安甘棠堡民间的《清河栽竹公约》等都属此类。现在许多乡村虽然不再时兴旧时的乡规民约,但代之而起的《爱国卫生公约》、《文明公约》等民间公约,其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村落风范及其他习俗

自汉晋以来,福建的许多村落民风淳朴,重教兴学之风盛行,村落风范典雅,民间人才辈出。其如闽东福安的进士村——廉村,唐宋以来就以人文荟萃而闻名于世。该村位于福安市西南27公里穆赛溪西岸,总面积约27公顷,是一个现有人口近2000人的小山村。然而它却因在1200多年前诞生了福建第一位进土薛令之,幷因其为政清廉,被唐肃宗钦命为“廉村”而蜚声中外。廉村原名石矶津,梁天监年间,光禄大夫薛贺由江西南迁入闽,辗转定居于此。唐神龙二年(706年),其六代孙薛令之24岁时以诗取胜,成为闽中第一位进土。后官至在补阁兼太子侍讲,与著名诗人贺知章同侍太子李亨,为其讲授经史。着有《明月先生集》、《补解集》各一卷,《全唐诗》录有其诗多首。薛令之为人耿直,为官清廉,唐开元后托病辞官隐归故里。公元756年皇太子李亨继位,是为肃宗。他感念薛令之教诲之功,为褒其廉洁,下诏敕封令之生前所在村为“廉村”,水为“廉水”,岭为“廉岭”。

廉村居福安和闽东重镇赛岐港之间,为当地水陆交通枢纽。唐宋以来,这里人文发达。自薛令之后,几百年来廉村诗书相承,文风大振,科名不息,人才辈出。从宋大观三年(1109

——————————

①张炳熙:《泉州历史上的械斗与自治民约的效力》,《闽台民俗》第2期,1998年。

②刘浩然:《泉州乡规民约浅议》,《闽台民俗》第2期,1998年。

年)至宋宝佑六年(1258年),进土及第者就达17人之多。尤其是陈雄一门五进士,父子兄弟俱登高第,成为诗书世家。唐代以来,全村获各种功名者50余人,其中不乏理学名师和知名诗人。朱熹、朱松等历史名人都曾到过廉村。现在,廉村依然保存着唐宋以来浓厚的文化古韵和诸多的文物古迹遗存,1999年被福建省政府授予“历史文化名村”的称号。

自清代以来,福建东南沿海就是中国海军的摇篮之一。1729年(清雍正七年),清征南将军赖塔率500多名水师旗兵进驻长乐三江口的琴江戍防。当时三江口水师旗营共有官署、兵房1300多间,此后不断有旗营子弟携眷安家于此,幷逐渐形成聚居村落。200多年后,当年的旗人水师后裔在这块土地上不断繁衍生长,形成了今日的琴江满族村。现在居住在村里的居民基本上都是当年旗营水师的后裔,他们不但悉心保留当年旗营水师留下的历史遗迹,同时还继承先辈的各种习俗,无论在饮食起居、婚丧嫁娶和语言文化等方面都保留了古老的满族习俗,成为福建东南沿海地区风情独具的满族聚居村落。更为重要的是,长期以来琴江满族村的村民们始终保持了祖先优良的爱国主义传统,纷纷投身于中国的海军建设和革命斗争事业,许多人成为中国海军和海运、海商等行业的骨干力量。琴江满族村的台阁戏和满族小调等文艺活动也风格别具,引人瞩目。1999年,琴江满族村与福安的廉村一道被授予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在福建诸多的民间村落中闪耀着她独特的光芒。

在因行业制作而发展聚居的村落方面,福建民间的一些村落同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如建阳的麻沙,早在宋元时期就以雕版印刷专业村镇而驰名中外。闽南著名的瓷都德化,在明清时期以烧造乳白瓷而享誉中外,当地盛产高岭土的盖德、三班等乡村,至今依然成为专门烧造白瓷的制瓷专业村镇。明清近代,以雕版印刷闻名中外的连城四堡乡,不但成为当时国内四大雕版印刷基地之一,其下辖的许多村落如马屋村、雾阁村等也自然成为福建民间首屈一指的雕版印刷手工业专业村。当时这里的印刷作坊都是一些祖辈相传的家族或家庭手工业作坊,几代人聚族而居,分工协作。从底本考据、版面设计、书写、校对、雕刻到裁纸、调墨、印刷、折页、分册、装订、封脊、包装等多达20余道工序的操作,都分别由有关人员负责完成。与四堡等乡村类似的其他行业专业村在福建各地民间也不少见,其如漳州龙海县九湖等地的水仙花培植生产专业村、漳州天宝镇各地的香蕉生产专业村、永春达浦等地的制香专业村、莆田枫亭等地的龙眼荔枝生产培植专业村、福州郊外的建新花卉培植生产专业村等,至今为止仍然名闻遐迩,享誉海内外。

在福建各地村落的有关习俗中,除了家族、宗族的祖先祭祀和传统的生产习俗、年节习俗、婚丧嫁娶等相关习俗外,还有许多民间宗教信仰和鬼神崇拜习俗,这些习俗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成为乡村社会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国《政和县志》卷20载:“人民庙祀,除文武庙祀圣外,所祀之神甚多,有所谓临水宫祀陈林李三位大奶,有天后宫祀天妃马祖娘娘,有五显庙祀华光天王五显大帝,有太保庙祀九十九位太保爷爷,有文昌宫祀梓潼文昌帝君张亚子,外又有叶大元帅、三圣公王、北帝玄天真君诸名目。”在福建各地乡村数以千计的寺观祠堂宫庙中,各种神灵济济一堂同被供奉在一起分享人间香火的现象相当普遍。如建于清康熙年间的建瓯水北钱溪庙,由齐天大圣殿、岳帝殿、观音殿、东平王殿、通天圣母殿、福主殿、三圣公王殿等七殿组成,庙中神灵之多就不难想象。福州鼓山樟岚村的樟岚庙大殿内供奉着土神红白帝爷、大王、三元帅等,配殿供奉临水夫人、土地公等,后殿供奉文昌帝君、观音、泗洲佛等,神灵的种类和数量也是相当可观。又如闽侯县延平乡下洋村的佛殿内供奉着昭显侯王、灵佑侯王、尚书大夫、连公尊王、太后元君等神灵。长乐县营前镇湖里村有一处名华峰古迹的庙宇中,则祀佛祖、观音、伽兰、弥勒佛、地藏菩萨和玄天上帝、妈祖、临水夫人等。福清县音西镇下盛村的福兴境庙,奉祀玄天大帝、泰山公、观音、马将军、杨灵公、临水夫人、土地公等。建于明末的莆田黄石玉溪祠供奉着30多位神灵,其中有佛教、道教、三一教以及其它民间俗神,几乎成为当地神佛世界的缩影。正殿除了供奉三一教主林兆恩及其弟子卢文辉、张洪都、李明灯外,还有孔子、老子、释迦牟尼三身合一像,左侧配殿有文昌帝君、北斗急行星君、朱衣先生、破寇将军,右侧配殿有观音、关羽、张飞、鹿儿老母及其儿子等,后殿有玄天上帝、慧靖先师、杨五郎、天神、释迦牟尼、灵官大帝、玉帝、普化天师、天官、水官、火官等,左右配殿则分别供奉赵玄坛、关羽和温元帅、马元帅。如此众多且来路不同的神灵同祀于一处,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民间村落鬼神信仰的炽热。①

在平时,许多村落的迎神赛会等民间宗教信仰活动多由乡族组织进行。如福清县海口镇岑斗村为林姓聚居的村落,除了张、吴、陈等小姓外,林姓占全村人口的90%以上。该村建有大王庙、黑掌庙、太山庙、港尾堂、五显庙等,这些庙宇均由林姓建造,实为林姓族庙。近代当地每逢迎神赛会等较大规模活动,均由林姓宗族出面组织。如五显庙内的五显大公的生日是农历五月十二日,这一天要抬神出游幷演对台戏酬神,这些活动均由族长主持和组织。演戏的费用由族田和其它族产的收入来支出,剩余部分由族长保管,作为明年迎神赛会时开支,不足部分由各家各户均摊。②在一些多族聚居的村落内,游神赛会活动往往由许多家族共同组织,或由各族姓分别组织。如南平樟湖坂1990年正月十七至十九举行的迎蛇神赛会活动,就分别由当地陈、胡、黄三大姓依日期顺序各自组织进行。③

除了传统的鬼神信仰之外,旧时各地的许多村落或铺境一般都奉祀一个或若干个神衹做为地方保护神,旧称“境主”或“社公”。民国《政和县志》卷20载:“乡里村落必祀土神,即三五家之村,亦必以砖石瓦缶砌筑土坛,设主祀之。村人名其神曰土主,亦名福主,而书其头衔,则有谓刺史尊王、卢典尊王名称,盖即古之社神,流传久远,寝失本义,妄加尊号也。”长乐《梅花志》古迹条说梅花乡有登龙境庙、侍中境庙、调羹境庙和鹏程境庙,分别奉祀城隍、通济尊王、金吾尊王等。闽侯南通乡陈厝村的帝君阁,为该村境主神庙,内奉祀城隍、七爷、八爷、大王等。建于清初的福清县宏路大埔村的境主神庙称玉埔宫,其中供奉的神灵有大王公、大王婆、元帅、水晶王、土地公、猪仔公等。福州市东北郊西园村的大王境庙,由龙台境、白崎境、帝君境、崎山东境等四境乡民合建,但各境的境主神不同,龙台境和崎山东境奉祀感应尊王,白崎境奉祀白崎将军,帝君境奉祀牛刺三郎,每一尊境主神都有自己的殿堂,不同境的乡民举行祭祀等宗教活动也仅局限于本境主神所在的殿堂中进行。④闽南泉州等地乡村,几乎也是村村都有自己的境主保护神。

(三)幷村械斗陋俗

明清近代,一些地方家族或村落之间的武力冲突称为“幷村”或“械斗”,此为福建民

间影响最坏的恶俗之一。清末泉州进士吴增在《泉俗激刺篇•械斗》中曾写道:“蔑天理,无人心,械斗祸最深。彼此同一乡,既分大小姓,又分强弱房,东西佛,乌白旗,纷纷名目何支离。械斗祸一起,杀伤数十里,死解尸,聚发骨,乡里毁成灰,田园掘成窟。伤心惨目有如是,不知悔祸不讲理。”其形容惨切,谴责强烈。各地民间械斗的原因大致有因宗族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而引发的宗族械斗,有因村落之间争夺风水宝地、农田山地、海涂和江河用水等引发的村落械斗,还有一些是因为历史上的宗族积怨或日常生活中的琐事而引发的械斗,等等。明清以来,各地民间武装械斗的事件时有发生,以至当时的许多志

——————————

①、②、④林国平、彭文宇:《福建民间信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

③林蔚文:《南平樟湖坂崇蛇民俗的再考察》,《东南文化》1991年第5期。

书、家谱和笔记连篇累牍,屡有记载。这些陋俗尤以闽南漳、泉、厦和莆仙等地较为严重。

1•宗族械斗。明清前后,各地宗族械斗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宗族经济利益之外,

与民间宗教信仰和祭祀等活动有关的占相当比例。其间因争风水、争头柱香、抬神出游相

遇于途各不相让、争夺寺庙控制权等引发的械斗不在少数。如清光绪二十九至三十四年历时6年之久的泉州东石都蔡冤大械斗,不但是泉州地区历史上最惨烈的民间械斗,同时也是100多年来福建民间最严重的宗族械斗之一。械斗的起因是由于当地塔头村刘姓家族重修祖祠时将地基筑高,邻近的郊干村蔡姓家族认为这样会伤了他们祖祠的风水,于是双方先是交涉,交涉不果,互不相让,于是就引发了械斗。这场大械斗历时6年,先后涉及周围200多个村镇,其间有360多人无辜惨死,伤者不计其数,同时在社会上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在闽南民间,还经常发生因上香山而引起的宗族械斗。所谓“上香山”,是指把本境的菩萨抬到另一处有名的寺庙,将那里的香火迎取回来,俗称“取火”、“接香”。一旦不同宗族的抬神队伍相遇于途中而各不相让,就会引起械斗。清末泉州人吴增在《泉俗激刺篇•上香山》中“东佛去取火,西佛去接香,旗鼓各相当,最怕相逢狭路旁。狭路相逢不相让,流差蓦地相打仗,打仗打死人,石片弹子飞如尘。东家妇,西家叟,茫茫丧家狗,孩子倒绷走,神魂惊去十无九”的吟述,就是对当时泉州另一著名的东西佛械斗陋俗的生动写照。还有一些家族或宗族械斗,纯为历史上的积怨,后代为维护家族或宗族的所谓名誉,常不分青红皂白地进行械斗。清末申翰周《闽竹枝词——咏械斗》注云:“两方械斗,认族不认亲,虽翁婿甥舅,相持不让。及死伤多人,始罢战议和。双方推除死者人数外,按名给恤了事,幷不报官。各亲戚仍往来吊唁。”实在是愚昧之极。

旧时漳州等地民间有“一为祖,二为某(妻),三为用土”的俗谚,因土地纠纷引发的宗族械斗在许多地方也不少见。如民国元年夏,平和崎岭乡杨、何两姓因祖居地纠纷引发三年的械斗。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夏,该乡杨、陈两姓又因土地纠纷发生大规模宗派械斗,双方出动几百人,妇翁均出动当后勤,以鸟枪和铁锄等农具连斗三场,伤人不少。

2•村落械斗。村落械斗大多数起因于地方权益之争。如争夺山场、湖塘、海涂、田地和风水地等。民国时期,闽江下游沿江各村往往为争夺江中洲田而长期展开宗族和村落恶斗,当时福州近郊的尚干、义序、远洋、江边等乡村,都是为争夺洲田而发动械斗的强势大村。在东南沿海地区,由于常年咸潮斥卤,灌溉殊难,因此民间农业生产中的引水和排水也往往是引发械斗的导火线。近代前后沿海械斗重灾区之一的长乐县,就有“十案械斗,八案水利”之说。如该县的北湖与屿头、壶井与旒峰、竹田与井门、玉田与东渡等地,历史上均因用水问题频年殴斗不休。争夺滩涂海埕,也是各地民间冲突的热点之一。如旧时长乐壶井与岭头争鸭埕,东山陈、林两姓争蛏埕等纠纷,都曾闹得沸沸扬扬。

清代莆仙地区延续百余年之久的乌白旗大械斗,是福建历史上有名的民间械斗之一。械斗时,一方打着神庙中的黑旗,另一方则举着神庙中的白旗。《闽杂记》卷7载:“兴化乌白旗之始,起于仙游洋寨村与溪里村械斗。洋寨村有张大帝庙,村人执庙中黑旗领斗获胜;溪里村有天后庙,村人遂执庙中白旗领斗亦胜。由是二村械斗,常分执黑、白旗,各近小村附之,渐及德化、大田、莆田、南安等处,一旗皆万余人。乌旗尤强,其俗呼黑为乌,故曰乌旗。”时人涂庆澜《请饬办莆田械斗折》曾说:“莆田县民遇有争竞,动辄联结乡村,置枪炮,请教师,成群结队,多至千人,少亦数百,对敌交锋,至于斗毙多命而不悔。”据不完全统计,从清咸丰年间至解放初的百余年间,莆田一县的乌白旗械斗就发生五十多次。①

近代泉州地区的一些重大械斗往往也都是因为一些小事争执而后酿成大械斗,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如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惠安涂岭的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的宗教械斗,死伤二十余人;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晋江塔头乡因祠堂风水发生长达6年的械斗,死亡人数达360人,械斗涉及附近200多个乡村;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惠安辋川乡民因为讨赌债而引发的长达3年的械斗,造成死亡160多人,伤不计其数的严重后果;1924年,晋江安海民间因争墓风水引发的械斗,导致27人死亡;1927年,惠安张吴民间因盗牛引发的3年械斗,导致108人死亡,等等。②

民间械斗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是十分严重的。清人陈盛韶《问俗录》卷4说道:“一斗而富者失富,再斗而富者转贫,三斗而贫者流离死亡。”其不但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在村与村、族与族之间产生严重的敌对情绪,同时还影响争斗双方的生产和交通往来,许多地方甚至还影响到民间的通婚关系。如惠安北部的十三都,由于陈、吴两大姓长年械斗,因此两姓几乎断绝通婚。民国年间,平和县崎岭乡林、石两姓曾发生长期械斗和纠纷,造成重大损失,最后双方祖辈立下“林下没有石,石上不长林”的咒语,彼此发誓不通婚不往来。新中国成立以后,福建各地的械斗陋俗虽然得到有效的清除,但幷未完全消失。如“文化大革命”社会处于动乱期间,一些民间宗族势力趁机沉渣泛起,少数地方械斗现象仍时有发生。近些年来,械斗陋俗在个别地方还有抬头的趋势。如闽东、闽南的一些乡村或因海涂分配、土地划线等纠纷,先后发生几起械斗事件,有的甚至酿成人员死伤的惨剧。这说明即使在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今天,彻底铲除械斗等陋俗的任务还是十分艰巨的。

——————————

①莆田县志编集委员会编:《莆田县志•莆田的乌白旗械斗》,1962年,

②李玉昆:《试论泉州历史上的械斗》,《泉州文史》第10期,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