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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与家族

作者:林蔚文 | 发布时间:2011-09-29 16:59:40 | 字数:7675

福建地区在原始社会时期经历了母系社会和父系社会。1976年在闽侯白沙溪头新石器遗址中曾发现一个男女合葬墓,其中男性仰身直肢,女性侧身屈肢,这种葬式在考古人类学上一般被认为是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父系氏族的原始标志。商周时期,土著闽人依然有着许多父系氏族的原始色彩。秦汉以后,随着中原汉族的不断迁移入闽,中国传统的封建家庭制度开始渗透于八闽大地。从此以后,以父亲为中心的家长制长期流行且影响久远。古代福建各地民间的家庭结构一般是三代同堂,其中也有少数数代同居的大家庭。在家庭中,家长具有绝对的权威,家庭财产传男不传女。不少家族还形成许多传统的家教和族规,用以约束子孙后代。近代以来,传统的大家庭受到工业文明的冲击,逐渐朝小型化演变。特别是近30年来,三口之家已经逐渐成为各地城镇的基本家庭形式,四五口之家成为农村的基本家庭形式,新型的家庭关系逐步形成。

汉晋前后,随着中原汉人的大量南迁和聚族而居,传统的家族制度也随之在福建各地逐渐传播。大致从唐代起,在福建的一些地方就有了祠堂之类的设置,宋元明清,福建各地民间祠堂遍布,家族制度趋于完善。近代以后,家族制度开始动摇,但在广大农村家族制度仍然存在,家族势力依然强大。近50年来,福建各地民间的家族制度虽然已经瓦解,家族组织也趋消亡,但是在许多农村,家族势力幷没有完全消失。近些年来,伴随着家族势力在一些地方的重新抬头,一些民间建祠堂、修族谱和祭祀家族祖先等风气又开始蔓延。

(一)家庭

在封建社会,家庭的结构一般都以具有完整的血缘系代为主体。子孙满堂、人丁兴旺是每一个家庭的传统追求目标。在多子多福传统观念支配下,一些大家庭往往聚有数十甚至上百人。四代同堂、五世其昌的现象在许多城乡幷不少见,三代共处的家庭更是比比皆是,成为主体。以各地民间传统的直系和至亲旁系亲属称呼,从高祖到玄孙辈大致是这样的: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己身—子—孙—曾孙—玄孙,此为直系。高祖父(母)—曾叔伯(祖母)—叔伯(祖母)或堂叔伯(祖母)—叔伯(婶母)或堂叔伯(婶母)—胞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胞侄儿侄女或堂侄儿侄女—胞侄孙男侄孙女或堂侄孙男侄孙女—曾侄孙男女等等,此为至亲旁系。至于玄孙以后的,则为己身之后四代外的直系和旁系亲,血缘关系已经显得疏远一些了。

在传统封建礼教的长期影响下,家庭中的家长拥有最高权威,其它成员大都处于从属或被支配的地位,关系幷不平等。旧时福建各地民间通常以家中辈分最高的年长者为家长,如曾祖父、曾祖母、祖父、祖母等。三代同堂的以祖父为尊,其余以此类推。在典型的家长制家庭中,家长握有经济大权,处于支配地位,统一安排家庭成员的衣食用度,子孙婚嫁、房产、祭祖乃至打官司等大小事务均由家长决定或出面主持,其它成员则承担各自应尽的义务。在宗法制度下,家长以封建社会的礼教制度约束家庭成员,维护封建家庭统治,每个家庭成员都必须服从家长。近现代福建籍著名文学家谢冰心在童年时代(1911年),曾在福州南后街谢家大院居住生活了一年多,当时的谢家大院里居住着冰心的祖父、父母、叔伯母婶以及晚辈等一大家人,而这个大家庭中的权威家长就是冰心的祖父谢銮恩老先生。冰心在晚年回忆当年生活情景时曾写道:“(1911年)福州有了电灯公司,我们这所大房子里也安上电灯,这在福州也是一件新鲜事。我们这班孩子跟着安装的工人们满房子跑,非常地兴奋欢喜。……但是总电门是安在祖父的屋里的,祖父起的很早也睡得很早,每晚九点钟就上床了。他上床之前,就把电闸关上,于是整个大家庭就黑沉沉的一片。……只有在这个时候,我才体会到我们这个大家庭是一个整体,而祖父是一家之主!”①

在一些地方,当家庭的最高辈分者已经老迈不能视事,虽然名义上仍尊其为家长,但实际操持家务的一般则由长房长亲中的长者为之。女性若遇其夫早亡、子嗣幼小且又无上辈男人操持者,亦可代行家长之责,直至子辈成人接班。家庭一般成员除了必须听从家长的训教外,兄弟姐妹亦须服从长兄或长姊,此即谓“尊卑有序、长幼有别”,不能越位。在特殊情况下,长兄当父、长嫂代母也是旧时民间不成文的俗规。作为农业文明古国,很早以来中国民间就流传男耕女织的传统生产方式,唐宋前后旧式家庭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习俗更是深入人心,影响久远。广大妇女除了承担生儿育女的家庭职责外,还要揽下几乎全部的家庭杂务。除此之外,许多乡村的妇女还要承担起主要劳动力的角色,一年四季,无论春播夏种,还是秋收冬种,在辽阔的田野上,到处都可以看到乡村妇女插秧耘田、收割稻谷的繁忙身影。福建东南沿海地区的平潭、福清、莆田、惠安等地的农村妇女,长期以来更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近代福州近郊挑粪卖菜的平脚嫂,则是当时文人墨客争相描绘的乡村风情画的主角。然而尽管如此,在封建社会的夫妻关系中,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却注定了她们终身从属和低下的社会地位。一些有钱有势的男子可以一夫多妻,但妇女却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有的甚至沦落到被典卖的境地。

至现代,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封建社会传统的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已经被打破,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得到空前的提高。现在福建各地旧时四世同堂、五代同堂的大家庭已很罕见,三代同堂的旧式家庭结构也已逐渐减少。在广大城镇以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新型的单一家庭结构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的复合式大家庭。就是在畲族聚居的少数民族地区,这种趋势也是很明显的。以全国畲族人口最多、最集中的福安畲族聚居乡阪中乡为例,据1990年人口统计的资料表明,该乡共有1595户,户均人口仅4.34人,其中一对夫妻户47户,占1.2%;二代户839户,占52.6%;三代户401户,占25.69%;四代户仅11户,占0.69%,五代户不存在。由此可见,当地以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夫妻型单一家庭所占比率为最高,达52.6%,由父母与已婚子女组成的复合式家庭(三、四代户)仅占26.38%,其中四代户更是少之又少,五代户已经绝迹。这种现象表明,即使在闽东少数民族居住的畲族乡村,单一家庭也开始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更何况其它汉族地区。各地家庭观的变化还表现在一些从妻居家庭的出现,这类家庭以城市为多见。此外,在崇尚男女平等的同时,传统的家长制已经消失,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逐渐走向正常。封建时代妇女的各种悲惨遭遇不再存在,夫妻之间和睦相处的现象普遍存在。夫妻间的分工原则也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双方共同劳动、共同维持家庭生计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在城市双职工家庭中,主内、主外之说早已成为历史,一些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甚至高于男子,因此民间有了“妻管严”之类的新名词。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只要有条件,子女成家立业后即可另立门户分开居住,老人自己独处,或跟随子女安度晚年。近些年来,在许多城镇,随着住房条件的改善,老两口独居单元房的现象幷不少见。

旧时各地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传统思想长期影响下,对无子嗣家庭的子嗣过继往往十分重视。民间子嗣过继往往强调血缘关系,多要求在本族昭穆家庭中寻找,幷需要在宗族中得到确认。

(二)家族与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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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冰心:《祖父和灯火管制》,《冰心全集》第7卷,海峡文艺出版社,1994年。

福建地区的家族历史大致上可以追溯到先秦汉晋时期,尤其是在汉晋以后,中原汉族人民的大量南下入闽和聚族而居,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福建历史上早期的家族社会。从宋元明清以来的有关古籍方志和族谱资料分析,自晋永嘉之乱后,中原士族南下入闽者有如过江之鲫,可谓源源不断。其如清乾隆《福州府志》卷75之载,“永嘉二年(308年),中州板荡,衣冠始入闽者八族:林、黄、陈、郑、詹、丘、何、胡是也。以中原多事,畏难怀居,无复北向。”在此之后因各种社会历史原因迁徙入闽的外籍人员也代有人在。其如唐初陈政、陈元光父子率部戍闽的部属58姓和五代河南光州王潮、王审知率部南下定居福建的人数都相当可观。明代黄仲昭《八闽通志》引已佚的《建安志》说:“自五代乱离,江北士大夫、豪商、巨贾多避乱于此,故建州备五方之俗。”还有的如漳浦赵家堡的赵姓家族,则是南宋皇室后裔遗民集中逃亡长期隐居于此,至今已经繁衍传续千有余人。清代旗人士卒在福建的长期驻扎,也形成了今日福州和长乐琴江等地一些满族家族的小聚居。由于历史上几次大规模的移民潮,加上汉晋以来中原各地零散入闽的北方士族,使现代福建民间的姓氏产生了许多大姓的特点。其如林、陈、黄、蔡、张、李、许等姓氏都成为福建各地民间的主要姓氏,故很早以来,福建民间就有“陈林半天下”之说,闽南一带民间也有“陈林李许蔡,天下占一半”的说法。在封建社会生活环境中,这些为数众多的大姓,很自然地形成了同姓同族同村聚居的居住形式,在氏族或血缘亲族关系的联带下,传统的家族社会就这样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据民国《云霄县志》卷6记载,当地数十姓居民在唐宋以来分别来自中原近百个郡县,其如林氏来自南安郡,张氏来自清河郡,郑氏来自荥阳郡,陈氏来自颖川郡和汝南郡,柳氏来自河东郡,周氏来自汝南郡,徐氏来自渤海郡,李氏来自陇西郡,方氏来自河南郡,何氏来自庐江郡,罗氏来自豫章郡,高氏来自渔阳郡,黄氏来自江夏郡等等。唐宋以来,各地的许多姓氏一般都严格按照各自传统的活动地域聚族而居,形成同姓家族独立聚居单一村落的生活空间。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至今仍广泛分布于闽西乃至粤东等地的客家人,他们也是汉晋前后中原汉族移民的后代。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客家人在进入闽粤地区后,在特定的自然和生活环境中长期保持着自己独自的生活方式和习俗,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今日稳定而又独特的客家民系生活习俗。他们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客家语言和各种生活居住习俗。据前些年的人口统计资料表明,在现代客家人中,人口较多的姓氏约有120个左右。其中李、王、张、刘、陈、杨、赵、黄、周、吴、徐、孙、胡、朱、林、何、郭、马、罗、梁、宋、郑、谢、韩、唐、董、程、邓、袁、许、傅、伍、章等姓氏的人口相对多一些。这些客家人一般也是同姓聚族而居,形成许多同姓家族聚居的村落,其如著名的宁化石壁客家祖居地,就有李家坊等李姓家族聚居地。由于历史上客家人对血缘姓氏家族关系的依赖和重视,因此长期以来客家人的宗族观念和家族组织也是最强的。闽西永定、武平等地每座客家土楼中居住的数十成百个居民,一般都是同一姓氏或家族的同宗人。土楼中的居民平时相安无事,和睦相处。每逢婚丧喜庆和各种祭祀活动,全体居民就会互相帮助,形同一家,充分体现了家族的亲情和凝聚力。和闽西等地客家人的家族亲情和凝聚力一样,福建其它地方的家族同样存在着这种传统习俗。一旦遇有婚丧喜庆、祭祀活动乃至民事纠纷,家族亲人往往就会倾家而出,热情相助或为之争斗。在这些活动中,其好的一面是充分体现了宗族的亲情和同胞之谊,而负面影响则在于旧时的一些宗族纠纷乃至械斗,这些顽疾显示了封建时代家族社会的一些弊端。

在福建民间的一些大宗族中,旧时其分支俗称为“房”。一些人数众多、势力强大的大房家族,在各地民间往往称雄一时,声名显赫。如清代晋江安海九房施,其祖施世榜,生于康熙十年(1671年),娶六房,生九子,而后在闽台两地发展成为赫赫有名的九房施。其家族人员庞大,经济势力雄厚,许多后裔至今仍然分布于海内外各地,其在安海建造的九房厝也依然保留至今。又如近现代福清海口陈姓聚居的纪店村,其中陈姓九房,当地称为九房头。旧时每逢民事纠纷,只要家族的房长一声吆喝,族人们就会自动纠集站在一起维护本家族的利益。由于该家族人多势大,一些弱小宗族都要退让三分。

在一个同姓聚居的宗族中,往往要有一位族长来主持本族的日常工作。各地民间的族长称“宗子”或“族长公”,一般都是推举族内德高望重的男姓长者为族长。修于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的古田县杉洋西园村《雷氏家谱》云:“族长关风化,在尊齿德长;正人先正己,型俗更型方;理以宣衷谕,言须精细详。”在封建时代,族长具有很高的威望和很大的宗法权力。一般而言,宗族内部的各项事务和日常管理一般都由族长担当。其大如宗庙祭祀、族产管理,小到家庭纠纷和婚丧喜庆族长都拥有宗法大权。福建地区的族长制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宋代理学家提出恢复宗子法的主张后,宗子的族长地位,在福建各地民间家族中被普遍承传下来。如侯官云程林氏家族在其族谱中对宗子的作用曾作了详细的阐述:“治家当仿古立宗法,如始祖之嫡子则承始祖之祀,从此直下。嫡子世为大宗。合族宗之。是继始祖之嫡,谓百世不迁之宗也,此谓大宗。……大宗所以统其宗族,合族有大事,必各禀小宗而后行,又诸小宗必总统于大宗之子,如此则宗族之内,人情相禀,人伦不乱,治家之要法也,子孙其遵而行之。”①除此之外,各地民间在家族分支的各房中均立有房长。他既是本房的代表,又是族长的辅佐,在传统祭祀和处理家族事务等方面亦拥有很大的权力。因此,旧时各地民间家族的各种事务实际上往往幷非一个族长所能统管。一般而言,在一些大家族中,族长之下往往还有房长、士绅和掌事的董首等人,在以族长为首的“领导班子”统领下,由这些人构成宗族管理阶层。他们可以召集宗族会议,主持祭祖仪式,代祖先立言行事;还可以制订和修改各种家训族规,操纵家族事务,规约族人行为,幷充当族人纠纷裁判和法官的角色。他们控制着族田和其它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和分配权,控制着宗族与外部的各种联系。对于触犯家规的族人,族长有权作出各种处罚和惩治决定,直至处死。因此,以族长为代表的宗族和家族管理集团,实际上拥有主宰家族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

近50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宗族家族制度受到很大的削弱,此类现象现在已消失不见。但在一些乡村,在诸如民事纠纷和财产分配等问题上,一些民众往往还会习惯于请本族有威望的长辈人裁定或拿主意。近20年来,各地乡村普遍成立老人会,老人会成员多由本村宗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者出任。他们往往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积极协助本村民众处理婚丧嫁娶和解决纠纷等重大活动,同时也协助村干部做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在一些乡村,老人会还积极参与组织修族谱、修祠堂或演戏祭祀等活动,在民间充当一些旧时传统的角色。

(三)家产与族产

近现代在福建民间关于家产的传统习俗中,主要表现在财产继承和分家习俗上。家产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家长死后,将遗产分给子女,有子嗣者分给儿子,没有子孙的也可以分给女儿,但一般须招婿入门的。此类家产一般都在家长未去世时就预先分配好,或由家长先立下遗嘱等凭据。二是有的家庭在儿子相继成婚后,家长把家产分成若干份,除留下自己的份额外,其余由若干个儿子分别继承,这就是民间俗称的分家。分家时,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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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侯官《云程林氏家乘》卷11,福建省图书馆藏本。

一般要请妻舅或叔伯等人出席阄书签订仪式,作为见证人或仲裁者。如果父母已故,则直接由舅父及家族长老主持分家。其如晋江《安海施氏族谱》所载“分家业,必令族房长均产业,定公阄。”各地民间家产的分配原则不尽相同,但常见的是兄弟均分或长子、长孙分双份。在闽中、闽南等地,长子一般都享有优先权或一定的特权,如优先挑选房子或多得一些财产等。除了土地、房屋、财产的分配约定之外,在一些民间,阄书中还有诸如赡养老人、摊付分家后的公共开支和债务以及各房轮耕公用田地等规定。分家产者和见证人分别签名画押,事情就算办妥。一些民间在分家时,女方的娘家还要遣人送来红布、线面和鞭炮等礼物以示庆贺。男家则要设宴款待客人和出席见证仪式的有关亲友。一些民间在分家时一般都将金银现钱等财产留给父母,待父母去世后,所剩的钱财分给子孙做手尾钱。

现代各地城乡的家产分配一般都比较简单。除房产外,其他的一般不太计较。在城市和一些发财致富的农民中,不要家产和无条件赡养老人的现象幷不少见,这些都反映了社会的富裕和进步。除分家外,各地父母的遗产都由子嗣继承,女儿一般不予继承,但在一些地方也不尽然,只要父母事先表态或留有遗嘱,女儿照样可以分得一份家产。在各地城市,现在有关家庭遗产的继承除了制定相关的书面协议外,还有的寻求公证或法律保护。

族产是宗族的公有财产,是维持封建家族制度的经济支柱。旧时福建民间的族产包括祠堂、土地、耕牛、沿海滩涂以及水利工程等。清代陈盛韶《问俗录》卷4说闽南诏安等地“居则容膝可安,而必有祖祠、有宗祠、有支祠。”一些财势强盛的大家族,还有店铺、生息银两和墟集等财物,许多宗族通过出租店面和管理墟集来增值财产。但就族产的基本内容看,仍应首推土地田产,即民间所称的“族田”。族田又称“祭田”、“蒸尝田”、“社田”、“书田”等,名目繁多。唐宋时期,福建各类族田便已见诸史籍记载。明清近代,一些地方大家族的族田等公有财产,经过长期的经营和积累,资产得到急剧的增长。如连城四堡邹氏家族,至清代道光年间,仅租佃出去的族田,每年地租收入就有谷米400余石,钱租近万文。建阳米氏家族的总祠堂族田,每年租谷收入500余担;建阳陈氏家族在清末仅祭租一项,总额就高达2000余担。民国时期,各地民间的族田收入仍很可观,如永泰同安村张氏家族,族田租谷收入最丰时达5000余石。宁德城关的蔡姓作为当地的豪族大姓,族田数量亦相当之多,其成千上万的佃户几乎遍及整个宁德,其地租收入不难想象自然是非常可观的。这些族田族产的收入,一般多用于修建祠堂祖墓、编纂族谱、办学助教、迎神赛会和赈灾济贫、修桥铺路及兴办其它公益事业等。一些地方遇到幷村械斗等经济损失,有时也从族产中开支。族产作为族内共有的经济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除族长总管或董事会共管外,一般还接受家族公众的共同监督。民国二十八年《上杭县志》祠祀志载:“祭祀之田,曰蒸尝田。蒸尝者,冬秋二祭之名,亦曰血食田。……祠墓各有田,以资祭祀,简称之曰尝,如某公祭祠尝、祭墓尝之类。祭毕,颁给子姓胙肉、丁钱及享余酒食,皆取资于此。大率颁胙六十岁以上,谓之老大。往时科甲及捐纳通称斯文,均分别优待,不失敬老崇贤遗意。其充裕者,有补助子姓学费、试费及颁给各种花红奖金,且以其余按丁口发谷以济饥荒,无力婚嫁、丧葬者亦酌量资助焉。此项产业,无论大族私房多有之,惟厚薄不等。亦有特别拨田专为培养人材者,曰儒资田;专为补助婚娶者,曰婆本田(俗呼夫妻为公婆,故有婆本之名)。其因祖先无田,子姓醵金置产以供祭祀者,其权利惟醵金者之子孙得享之,他人无与焉。”

1950年春,福建省农民协会对解放前福建农村公有田的典型调查材料显示,全省各地公有田在田地总数中的比重为:古田七保占75.8%,古田过溪占61.4%,永定西湖村占60%,永安吉前保占56.6%,仙游4个村占43.5%,永春七个村占有29.53%,莆田华西占21.87%,南安新榜村占15%,福州市郊6个村占13.55%,福州市郊2个村占7.98%,福清梧屿村占9.02%。一般而言,闽北、闽西各地大致占50%以上;沿海各地则占20%至30%左右。该调查报告还着重指出,在各种公有田产中,族田占有绝对多数。①族田在福建民间土地总量中占有如此高的比重,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福建地区家族势力和族产的庞大。1949年以后,随着土地公有化制度的实施,旧时的族田、族产连同各种家族制度已不复存在。